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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

2012-5-20 10:31| 发布者: 沙鑫| 查看: 1239| 评论: 0|来自: 健康报

摘要: ■覆盖统筹区域内全部机构和病种   ■改革后医疗服务内容不减水平不降   ■使医疗机构获得合理补偿   本报讯(记者刘志勇)5月15日,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 ...
       ■覆盖统筹区域内全部机构和病种

  ■改革后医疗服务内容不减水平不降

  ■使医疗机构获得合理补偿

  本报讯 (记者刘志勇)5月15日,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加快推进新农合门诊和住院费用支付方式改革。

  《意见》指出,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统筹区域内机构、病种全覆盖。逐步对统筹区域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所有病种全面实行支付方式改革,防范医疗机构规避新的支付方式的行为。

  ——结合实际,动态调整支付标准。根据基线调查数据、临床路径或标准化诊疗方案,考虑前3年病种费用平均水平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科学测算、确定支付标准,引导参合人员常见疾病在基层就医,推进医疗机构分级诊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补偿方案调整、医疗服务成本变化等因素对支付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兼顾多方利益,确保持续发展。科学确定参合人员的费用分担比例,不增加参合人员个人负担;通过建立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商谈判机制确定合理的费用支付标准,使医疗机构获得合理补偿,同时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强化质量监管,保证服务水平。确保改革后医疗机构服务内容不减少、服务水平不降低,实现保证服务质量和控制费用不合理上涨的目标。

  《意见》要求,在乡(镇)、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推行以门诊费用总额预付为主的支付方式改革,根据医疗机构近2年~3年区域服务人口、就诊率、次均门诊费用等测算确定预算总额,原则上由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每年协商调整一次,并需结合对医疗机构年度约定服务数量和质量的考核情况,避免医疗机构实行门诊总额预付后病人不合理转诊分流。

  积极推进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等住院费用支付方式改革。做好按病种付费方式和收费方式改革的衔接,按病种收费标准应包括患者从诊断入院到按出院标准出院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原则上,费用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结余部分归医疗机构所有,病种可优先在卫生部已经确定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中选择,并逐步扩大病种数量和住院患者覆盖面,合理控制按病种收付费疾病的例外病例的比例。按床日付费要制定严格的质量控制和评价指标,避免违规缩短或延长住院时间、推诿病人的行为。鼓励各地参照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探索完善现行按病种付费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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